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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国峰与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国峰,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峰,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国。(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38号董国峰与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国峰214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2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