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国峰与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国峰,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峰,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国。(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38号董国峰与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市亚角紧固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国峰214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2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