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少华、陈军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杨光声,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少华。被执行人陈军生。申请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少华、陈军生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有望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