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雪斌与许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斌,男,1985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许来富,男,196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王雪斌与许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许来富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归还王雪斌欠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来富负担。申请执行人王雪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高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许来富所有的晋EX14**长安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来富现已履行10800元,剩余2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雪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来富所有的晋XXXX**长安牌轿车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来富所有的晋XXXX**长安牌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