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梦琛与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琛,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张梦琛,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叶青(系原告张梦琛之母),住同上。被告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忠明。委托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琛与被告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琛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张梦琛负担。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