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幸运贝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亚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幸运贝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陈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5号申请人深圳市幸运贝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昭华。被申请人陈亚飞。委托代理人刘德华。委托代理人凌青。申请人深圳市幸运贝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贝贝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26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幸运贝贝公司请求撤销深南劳人仲案(2015)1266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一、幸运贝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只在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起居间作用,没有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入职申请人,幸运贝贝公司只是在家政服务对象有请求时,将家政服务人员介绍给家政服务对象,从中收取居间费用。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二、裁决要求幸运贝贝公司向陈亚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是陈亚飞未经允许,自行离开公司,亦不办理交接,也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幸运贝贝公司,本是陈亚飞的个人行为,而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曲解法律,反而裁决要幸运贝贝公司支付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三、裁决要求幸运贝贝公司支付陈亚飞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34.48元,亦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幸运贝贝公司属家政服务公司,性质属中介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服务的期限是不固定的,完全取决于雇主的需求,所以幸运贝贝公司与陈亚飞无须签订劳动合同。陈亚飞到公司要求中介时,亦不愿签订中介合同,属拒签,有公司员工黄某证明,是陈亚飞拒绝签订合同,也有罗某某证实。故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34.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幸运贝贝公司支付陈亚飞的工资、接受幸运贝贝公司的管理,并根据客户的服务要求在服务期限内与陈亚飞签订合同,而不是客户与陈亚飞签订劳务合同。此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幸运贝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幸运贝贝公司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幸运贝贝公司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