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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袁法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袁法顺,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与被执行人袁法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袁法顺银行存款1250元(含执行费5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肥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