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袁法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袁法顺,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珍与被执行人袁法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袁法顺银行存款1250元(含执行费5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肥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