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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王某等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193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王某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书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