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王某等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193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王某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书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