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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