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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魏天明与张攀、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天明,张攀,付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73号申请人魏天明,男,1981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攀,男,1980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付志飞,男,1977年9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天明申请张攀、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魏天明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