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戴跃林与陈年初、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跃林,陈年初,徐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戴跃林。被执行人陈年初。被执行人徐文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跃林与被执行人陈年初、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638元,被执行人陈年初、徐文彬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