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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戴跃林与陈年初、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跃林,陈年初,徐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戴跃林。被执行人陈年初。被执行人徐文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跃林与被执行人陈年初、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638元,被执行人陈年初、徐文彬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