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