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