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涛、李立霞与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李立霞,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杨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立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继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合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裴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伟,系被告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仁才,系被告物业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李立霞与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李立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李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李立霞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4580元,保全费3270由原告杨涛、李立霞负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