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涛、李立霞与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李立霞,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杨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立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继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合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裴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伟,系被告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仁才,系被告物业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李立霞与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李立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李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李立霞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4580元,保全费3270由原告杨涛、李立霞负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