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褚玉祥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85号申请人: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东湾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8305840-0。法定代表人:钱太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褚玉祥。申请人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巢劳人仲裁字1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巢湖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