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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传文与李双利、胡来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文,李双利,胡来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谢传文,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郭川安,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利,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现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胡来丹,女,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建军,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传文与被告李双利、胡来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汝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川安,被告李双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传文诉称:2010年原告与方松青合作开办怀宁县万鑫养殖场,各项资产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各持60万元股份。2014年7月20日,李双利、李远增、蒋宏艳作为新股东加入合作办场并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由怀宁县小市镇法律服务所依法见证。2015年4月7日,原、被告在充分协商,自愿、公平地达成同意原告退股的协议并经怀宁县小市镇法律服务所见证。该协议约定:2015年5月7日之前,由李双利一次性付清谢传文、方松青股金共计130万元,付原告股金65万元,双方已经办理财产交接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但李双利至今未给付股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股金人民币65万元整,并承担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开始,按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李双利、胡来丹共同辩称:1、2015年5月7日之后,双方没有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告诉状中指出财产交接手续,都是前一份合同签订时办理的;2、双方退股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应该结合起来理解,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谢传文与方松青在怀宁县小市镇毛安村合作开办怀宁县万鑫养殖场,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谢传文。2011年12月,谢传文与方松青又合作开办怀宁县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方松青,养殖场和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湖羊养殖、苗木种植。2014年7月21日,谢传文、方松青(甲方)与李双利、李远增、蒋宏艳(乙方)达成书面合作协议,约定:一、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以租赁土地不动产苗木,动产湖羊以及羊舍、机械设备的方式,做为资金。双方共同议价(实价)120万元来发展该企业,乙方以现金融资方式加入怀宁县万鑫养殖场来共同发展壮大该企业,包括羊圈扩建、引进种羊等等。二、本合同从2014年7月20日开始,甲方交付与毛安村谢屋组、毛安村中心组土地租赁协议。2014年7月20日前期甲方投入的资金和债权、债务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五、甲方交付乙方动产及不动产(湖羊)及机械设备清单。1、羊舍叁栋、仓库贰栋、办公室壹栋;2、树苗共计2000株;3、破碎机贰台、扎草机壹台、推车叁辆;4、办公桌、茶几各壹张,冰箱壹台,冰柜壹台,空调壹台(挂式);5、公羊97头、母羊115头、小母羊130头、共计342头;6、出租租金收条。…七、原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转李双利名下,方松青有义务配合转让手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7月21日,上述协议经怀宁县小市镇法律服务所见证。随后,怀宁县万鑫养殖场、怀宁县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双利,资产均移交李双利,由李双利实际经营。2015年4月7日,谢传文、方松青与李双利、李远增达成书面退股协议,约定:1、谢传文、方松青同意将原有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120万股份转让给李双利。2、谢传文、方松青、李双利、李远增等四个股东共同议价,将原有谢传文、方松青股份(两人股)溢价作价130万元(包括养殖场内山租及所有动产和不动产,设备设施、办公用品、树苗等)转让给李双利。3、以后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切事务与谢传文、方松青无关,取消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里谢传文成员身份。该养殖场在2014年7月22日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李双利承担,与谢传文、方松青无关,2014年7月22日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谢传文、方松青承担,与李双利无关。4、在股金未付清之前,如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政府政策性资金和各类补偿款均归四个股东所有。在李双利付清两人股金后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政府政策性资金和各类补偿款均归李双利所有,与谢传文、方松青无关。另外2015年4月1日后的各类税费及租金也由李双利支付。5、李双利在2015年5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谢传文、方松青两人股金壹佰叁拾万元整(此款系谢传文、方松青各陆拾伍万元整)。6、李双利在2015年5月7日之前不付清壹佰叁拾万元股金款,谢传文、方松青将终止与李双利签字原有怀宁县万鑫养殖场、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融资合作合同。7、协议一式伍份,由李双利、方松青、李远增、谢传文四人各自保管,镇司法所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经怀宁县小市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协议达成后,李双利未按照约定给付谢传文股金65万元,谢传文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李双利与胡来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陈述,怀宁县小市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书,退股协议、婚姻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谢传文、方松青合伙开办怀宁县万鑫养殖场和俊恒湖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约定120万股份二人各占有一半,2014年7月,李双利与李远增等人以融资方式加入成为新股东,共同投资发展企业,至2015年4月,场、社已经由李双利进行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均已经变更为李双利。李双利等人与方松青、谢传文达成的养殖场合作协议、退股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协议,现因市场客观原因养殖场经营遇到困难致使李双利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股金的义务,谢传文请求被告给付65万元股金和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双利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李双利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实际经营管理场、社近一年时间,原告已经退出经营管理,如果终止双方2014年7月达成的融资发展企业的协议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双方达成协议的本意,故对李双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双利、胡来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谢传文650000元以及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李双利、胡来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