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青竹湖支行与湖南鸿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5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青竹湖支行。负责人文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湖南鸿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长沙通湘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汇龙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青竹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鸿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长沙通湘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汇龙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长沙通湘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汇龙印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青竹湖支行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