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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王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王成伟,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刘飞申请执行王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飞以与被执行人王成伟达成限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王成伟未按期履行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