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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永雄与王和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雄,王和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王永雄。被告:王和平。本院审理原告王永雄诉被告王和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永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