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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迟清江与张林宝、王庆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清江,张林宝,王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迟清江。被执行人张林宝。被执行人王庆凤。申请人迟清江与被执行人张林宝、王庆凤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迟清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本院(2015)沧执字第4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