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迟清江与张林宝、王庆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清江,张林宝,王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迟清江。被执行人张林宝。被执行人王庆凤。申请人迟清江与被执行人张林宝、王庆凤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迟清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本院(2015)沧执字第4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