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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某介绍卖淫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乾海湾会所员工。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京乾海湾会所员工。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乔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京乾海湾会所员工。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廖某、乔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某及原审被告人廖某、乔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兴宇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涯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