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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吴守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住拉萨市金珠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彬。被执行人吴守安。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员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