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庞某甲,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庞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槐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甲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庞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自2014年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双方感情疏远。2015年8月30日晚,被告带人到原告母亲处,公然殴打原告母亲,并砸坏物品。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庞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婚姻生活中,只要双方顾念家庭利益,顾及彼此的感受,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槐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