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俊玲与姚金锋、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玲,姚金锋,梁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郑俊玲,女,51岁。被执行人姚金锋,男,37岁。被执行人梁素梅,女,36岁。本院在执行郑俊玲申请执行姚金峰、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金峰、梁素梅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俊玲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00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郑俊玲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 俊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