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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兴昌与胥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昌,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昌,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胥飞,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飞银行存款231098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