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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珍容与朱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容,朱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张珍容,女,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学兰,女,1967��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容诉被告朱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容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张珍容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