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珍容与朱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容,朱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张珍容,女,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学兰,女,1967��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容诉被告朱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容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张珍容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