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柏常清与朱鹏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柏常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朱鹏举,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柏常清因被执行人朱鹏举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朱鹏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柏常清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鹏举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常清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