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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志刚与被执行人褚会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刚,褚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刚,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褚会永,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志刚与被执行人褚会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褚会永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韩志刚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