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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郭某,王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柳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郭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柳某为横山县雷龙湾乡财政所职工,在横山县雷龙湾乡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4年10月10日扣留被执行人郭某、柳某工资收入。现依法裁定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某、柳某在横山县雷龙湾财政所工资收入各36000元。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郭某、柳某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