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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瑜泽与王先春、王金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瑜泽,王先春,王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夏瑜泽,男,2007年6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张迪,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宋秀芳,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王先春,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王金玲,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瑜泽诉被告王先春、王金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瑜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瑜泽撤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