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814号原告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武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池宇恒,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林钦云,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