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诉被告梁某、梁新华、王某、王显、石某、石春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梁某,梁新华,王某,王显,石某,石春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78号原告:费某,男。法定代理人:费艳学(系原告父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某,男。法定代理人:梁新华(系被告梁某父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新华,男。被告:王某,男。法定代理人:王显(系被告王某父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显,男。被告:石某,男。法定代理人:石春才(系被告石某父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石春才,男,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费某诉被告梁某、梁新华、王某、王显、石某、石春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六被告已给付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明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