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与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负责人:陈东。委托代理人:金学锋、章丽芳。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诉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余有昌涉及刑事犯罪,本案尚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