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秦某,男。被告任某某,女。原告秦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在相互了解不足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育小孩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以工作为由经常不回家,并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2015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有感情,原告所称2015年6月起双方分居不属实。2015年9月5日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左右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6月14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曾因生育小孩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目前的婚姻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纷争,只要双方坦诚相待、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并妥善协商解决生活中所遇问题,继续共同生活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