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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东与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梅祖炜,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刘东,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梅祖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被告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诉被告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梅祖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萍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周永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