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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陶某,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