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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欧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已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三间土坯房归被告王某所有;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