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刘文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文官。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诉讼保全费14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焉兆生审 判 员 徐西斌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