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钟华与陆彬、简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陆彬,简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钟华。被告陆彬。被告简凤娟。原告钟华诉被告陆彬、简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华的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彬、简凤娟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2月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0元,合计7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000元;2、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陆彬、简凤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简凤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2份,证明被告陆彬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陆彬、简凤娟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陆彬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钟华2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1000元,定于2015年2月28日一次还清本息。2014年10月22日,被告陆彬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50000元,定于2015年2月28日一次还清。两张借条的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陆彬、简凤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陆彬出具的两份《借条》,证明被告陆彬向其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陆彬应予以偿还。2014年8月30日《借款》汇总约定的月息1000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陆彬、简凤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简凤娟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彬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原告钟华;二、被告陆彬向原告钟华偿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简凤娟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陆彬简凤娟负担1600元,原告钟华负担16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业新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