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逯春娇与李正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健,逯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原告李正健,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春娇,女,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健与被告逯春娇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逯春娇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居住生活,应当将本案移送原、被告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审查中,被告逯春娇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逯春娇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案在审查中,被告逯春娇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系被告逯春娇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被告逯春娇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逯春娇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