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3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与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917-1号原告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绿洲市场3区***号。业主唐双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安新,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法定代表人杨秀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新贸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在轮台县,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轮台县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登记住所地为库尔勒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管辖权异议)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