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爱云与陈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云,陈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刘爱云。被告陈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云与被告陈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刘爱云负担。审 判 员  史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泽清见习书记员  陈兴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