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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启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启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广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启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社晓,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市启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启能电器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分期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期间提供的担保财产织布机10台和玻璃纤维纱9吨的查封。二、对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