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非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与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非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与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东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城分社917011709324205000xxxx账户上的存款308312.41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费4654元),于2015年7月21日将案件款303658.41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至此,国网山东东明县供电公司所申请执行的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菏仲调字第23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娣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