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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与王小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王小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经营者谭旭君。委托代理人谭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英。上诉人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移送案卷。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湘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卫民、代理审判员刘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上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的委托代理人谭舟与被上诉人王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7月2日,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聘请王小英担任配菜员,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700元,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24日,王小英在餐吧上班时,不小心被菜刀切到手,当时的店长李丹陪王小英去东安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王小英就在家休养。待王小英伤势痊愈返回餐吧工作时,餐吧拒绝安排王小英工作岗位,从而发生争议,王小英向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0003号仲裁裁决书。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不服,遂起诉至法院。另王小英在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工作期间,餐吧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认为:王小英从2013年7月2日起到2014年5月24日止在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从事配菜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小英的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王小英在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工作11个月,餐吧没有与王小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吧应该支付王小英11个月的双倍工资。2014年5月24日,王小英在餐吧工作时手受伤,伤势痊愈返回工作时,餐吧拒绝安排王小英工作岗位,也未向王小英支付工资,餐吧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小英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另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未为王小英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依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对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支付王小英双倍工资18,700元;二原告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支付王小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0元;三、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为王小英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单位部分,个人缴纳个人部分,具体费用以劳动社保站的标准为准);四、驳回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下发了员工工作手册,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被上诉人主动离职,故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针对上诉,王小英答辩称:2013年7月2日其应聘到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领到员工手册,受伤后对方不闻不问,也没有安排工作。双方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王小英在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工作11个月,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应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小英在餐吧工作时手受伤,伤势痊愈返回工作时,餐吧拒绝安排王小英工作岗位,也未向王小英支付工资,餐吧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小英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另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未为王小英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小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餐吧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令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向王小英支��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虽然向被上诉人王小英下发了员工工作手册,但该员工手册是餐吧的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依据该事实主张已签订书面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自动离职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安县风尚中西餐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