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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维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维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30号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D幢D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558-3。法定代表人:谢祖詠,总经理。被告:张维芬,女,1982年4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