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21号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A幢11-7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6934-8。法定代表人何咏梅,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小平,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秭丞,男,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