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贵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3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贵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贵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房屋维修款40200元、诉讼费80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给付申请人张贵房屋维修款及诉讼费41005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15元已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红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