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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平诉被告谢得明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谢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