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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欣、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草率结婚,缺乏了解,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漠不关心,因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8月2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又生育子女,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