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王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被执行人王保。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依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