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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飞雄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152号原告陈飞雄,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申屠福华,区长。委托代理人倪玉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飞雄因不服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飞雄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飞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雄负担。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朱 鸣代理审判员  郦东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